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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的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招生中介,禁止各种招生代理行为。各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

  七、按照教育部要求,2008年各高校的招生章程须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由我厅进行集中审核,并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各高等学校须于5月1日前,将本校的招生章程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登录上传。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的招生章程在反馈学校的同时,将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也须注明以下字样:“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 ;http://gaokao.chsi.com.cn”。

  八、联系人:省教育厅高教处 张鹏程

  联系电话:0531-81916019

  e-mail:zhangpc@sdpec.edu.cn

  附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学校简介。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学校规模、占地、师资、图书、实验设备总值等),历史沿革,办学成就,办学特色,办学理念等。

  层次指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

  荣誉称号要说明评估或颁发的机构全称。在提交招生章程时,一并提交荣誉称号的原始材料,包括奖状、证书、评选通知、表彰或公布文件等。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提供批准文件。

  报到率、就业率、考研率和四、六级通过率要实事求是。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得公布。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写明: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各种数据和表述要准确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模棱两可。简介中不要使用“第一”、“之首”、“最”、“唯一”、“一流”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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