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的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鲁教高函(2008)3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在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过程中,绝大多数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招生章程、开展宣传工作,在依法治招、规范招生秩序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有少数高校招生章程及宣传存在不实现象,甚至个别学校存在做虚假招生广告等问题。为了维护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就认真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订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办学,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制订的招生章程要真实、规范、准确,要以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要实事求是,不言过其实,不夸大其词。文字要简练。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和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做适当的招生宣传工作。
二、强化内涵发展,突出办学质量。高等学校要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发挥优势,形成特色,提高水平,为社会培养适用的人才。通过知名的教师、知名的课程、知名的教材和知名的学生,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知名品牌,建设知名高等学校,提高学校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工作的内容应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控制经费。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必须按照《山东省教育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鲁教成字〔1997〕3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谨慎选择广告经营单位,做到适时、适度、诚信、有效,切实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有利于提高生源质量。
四、严格招生广告审批管理。各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我厅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招生简章、招生手册、宣传画册、光盘和报刊电视访谈等宣传的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宣传前要报我厅审核批准。有关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可登录我厅和教育部网站核实招生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五、加大对招生宣传的监督检查力度。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生广告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广告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高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