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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高等学校省级精品课程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高等学校省级精品课程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教高函[2008]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2008年我厅将在前几年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和《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有关要求,继续在全省高等学校范围内开展年度省级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课程必须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课程或高职高专课程(含工学结合课程),且已在高等学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所有公安类课程(公安技术和公安学)由公安部组织评审,只能通过公安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申报。

  (一)本科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课。

  2、课程负责人应为本校专职教师,并具有教授职称。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具有良好的师德,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成果显著。课程师资队伍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根据课程需要配备辅导教师。鼓励有企业背景的教师参与教学团队。

  3、教学内容要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

  (1)课程内容设计合理,能够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规律;

  (2)理论课程内容经典与现代的关系处理得当,具有基础性、研究性和前沿性,能及时把教改研究成果和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

  (3)实验课程内容(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技术性、综合性和探索性的关系处理得当,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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