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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12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为贯彻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主动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印发)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印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放假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假期时间安排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假时间为4周,暑假时间为8周。具体放假日期由各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同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普通高中:寒假时间为3周,暑假时间为7周。全省每年普通高中寒假放假时间(按照农历计)为当年腊月24日至次年正月16日,暑假放假时间(按照公历计)为7月11日至9月1日。暑假放假时间含农忙假期,如在其他时间安排农忙假期,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我厅备案,暑假时间可相应缩短。寒暑假期不包括学校集体组织的为期一周的社会实践时间。

  (三)寒暑假起止时间均指学生寒暑假离校时间和开学到校时间。开学时间如遇周六或周日,则相应推延2天或1天。每年暑假开学前可提前安排一天时间报到。

  中学新生军训应纳入社会实践或选修课程,具体军训时间初一新生不得超过7天,高一新生为7-14天。

  二、规范假期教育行为

  (一)严格假期时间规定。任何地方不得随意调整假期时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假期时间进行调整的,须以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向我厅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除上述国家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的节假日外,各地和学校应充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不得随意停课或放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时,一天以内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两天以内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我厅备案,超过两天必须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我厅批准。如遇到恶劣自然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发生且极易对学生安全造成危险时,区域或学校可自主决定停课,同时按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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