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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评选上的资助项目,按评选等次:一等4万元、二等3万元、三等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条 项目管理费按年度专项资金的8%以内提取,专项用于省新闻出版局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专家评审费、会议费及相关网站维护费等开支。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出版单位社会公益出版项目通过省新闻出版局网站直接申报,社会个人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由出版单位通过省新闻出版局网贴向省新闻出版局申报。
  中央或省已奖励和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其他申报的具体要求,以网上公布内容为准。网站地址为www.hbnp.gov.cn。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3套参选项目出版物样本送省新闻出版局进行质检。
  第十三条 对上年度资助项目,质检合格的给予出版单位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当年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入选项目名单和评选等次,并在省新闻出版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公示情况,按照项目支出有关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分配的意见,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省新闻出版局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批意见,在省新闻出版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

第四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奖励和资助的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出版单位。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出版时,须在封面或包装物醒目处标注“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应在下年度评选之前出版。未能按时出版的,承担项目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应书面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确因社会个人资金困难无法出版的,出版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增加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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