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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8]76号)


省内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为了支持我省社会公益出版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社会公益出版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面向省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实行项目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平竞争、专家评议、以奖代补、择优资助”的原则,优先奖励和资助传承湖北历史文化、弘扬湖北精神、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其他具有较高思想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已出版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的奖励;
  (二)社会个人将出版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的资助;
  (三)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对评选上的奖励项目,按评选等次:一等3万元、二等2万元、三等1万元的标准,给予出版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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