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责任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经费使用管理有章可循。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坚持综合财政预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做到强化预算管理,细化预算项目,硬化预算约束力,确保投入按标准足额落实,经费支出严格按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要求,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求,按时向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单独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统一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杜绝以拨代支。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对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制定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明确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规范资产登记和处置程序,严格资产“非转经”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加强资产运用和效益的检查和评估,严禁资产随意处置、变卖、挪用和个人占有,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 加强人口计划生育财务队伍建设。按照《
会计法》规定和适应当前繁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任务的需要,市、县级计生部门应配备必需的专职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继续教育。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聚财、用财、管财的水平,建立完整的数据资料库,掌握和分析各项基础数据,当好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