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制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经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抽样调查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费、人口规划与发展战略科学研究经费、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工作经费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等支出。
第十一条 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管理
(一)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核定,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足额安排到位;超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公用经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项目、分级别、按单位工作量分档次确定开支定额标准,按单位编制人数安排经费。公用经费标准控制在一定额度内,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一般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经费
1、农村计生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鄂计划生育委[2002]53号)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按例结算,不准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经费包干,杜绝向应免费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上级转移支付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要与本级安排的免费服务经费捆绑使用,专款专用。
2、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检经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48号)的规定执行。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经费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8号)、《关于确定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9号)的规定执行。
2、独生子女保健费。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要按照《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有单位的,由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自行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主要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村(居)集体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试行,待国家和省级出台政策后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