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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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