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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9〕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附件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真实准确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报备材料(表样见附件一),同时完成网上基本信息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一表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件一表3);
  3、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的,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含中外合作所分所、证券资格分所)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件一表2);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一表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件一表3);
  3、经证券资格所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一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的,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以上书面报备材料的同时,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 ( http://www.acc.gov.cn),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逐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的详细信息,如果系统中显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股东(合伙人)和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具体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必须先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变更备案材料,经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受理后,再进行书面和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经查对无误的基本信息可以在线报备,且网上报备的信息与上述书面报备材料的信息必须一致。
  二、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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