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建立会计服务中心审计制度。会计服务中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要建立凭证稽核、岗位责任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确保代管资金安全。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服务中心工作指导,年度终了要对辖区内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建立会计服务中心内部制约制度,各岗位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7〕15号),会计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杜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计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的《
会计法》执法检查和与财政管理有关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相关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或其他政策性补助资金到资金专户的;
(二)坐收坐支或不及时将各项收入缴入资金专户的;
(三)截留、挪用、平调村级资金或以村级资金作担保的;
(四)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
(五)使用自制、自购收款收据的;
(六)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现金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在财务检查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据及有关资料或者对财务报告书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