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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商发[2008]56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
  按照《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21号),遵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定额补助的方式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专门用于引导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构建以农资经营服务、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主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具体包括:
  1、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培育项目;
  2、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或新建项目;
  3、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或新建项目;
  4、农业生产资料和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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