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版物零售单位须按照(一)中1、2项在网上填报《年检登记表》,并写出自查报告。
4. 将填报完毕的年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会同自查报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报送到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核。
5.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确认年检单位网上填报内容与现场提交材料一致,经审核合格,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须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填报《年检登记表》,按照“年检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于2008年2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网上回执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通过年检的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总部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到新闻出版总署发行司办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办理登记及换发许可证手续。
四、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年检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零售单位,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缓期登记期限截止日为6月6日。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缓期登记的原决定单位审批。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申请,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