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如何。
七、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审核登记。对符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出版物印刷企业须网上填报表格后再报其它相关材料),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登记戳记。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审核登记:
1.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进行网络填报数据的;
2. 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未做整改的;
3. 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4.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5.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7.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核后,由区县文化委员会报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和《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