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五、审核登记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由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从事复印、打印的企业或个人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情况;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和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六、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质量标准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