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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


  (三)申报产品的销售额。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产品销售额应与企业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一致。生产二个或二个以上产品的企业,应依据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核定,产品销售额一般应小于或等于对应小类行业(大中型企业分行业)的产值。企业漏报、瞒报的,不予出具证明。

  (四)各地要加强区域范围内申报企业与全资或控股子(分)公司是否存在重复统计的审核。

  (五)如不能判定申报数据真实性,各地应深入企业实地核定。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指标存在疑问的,如指标起伏幅度较大,相关指标之间不匹配等,应组织力量深入企业作进一步核查。

  三、规范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程序,建立各级统计数据核定工作责任制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认真负责。统计数据核定工作,将作为各地工业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企业填写《浙江省工业统计数据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和《需证明指标汇总审核表(格式)》(见附件2),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企业全称及法人代码、企业(产品)所属行业代码,需证明的内容及构成情况等等。

  (二)县(市、区)统计局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委托加工、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进行审核,并逐一出具相关指标的证明。

  (三)申报企业所在地市统计局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进行复核,审核确认后出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中“(地)市统计部门意见栏”出具相关意见并盖章。

  (四)省统计局根据申报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见附件3),对市、县(市、区)统计部门的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并汇总有关方面统计证明数据后,出具《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四、严格自律,认真做好统计数据审核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恪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工作“十严禁”的要求,严格自律,公平公正,自觉抵制各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对所出具证明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发现弄虚作假,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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