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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
(浙统〔2008〕39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优势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名牌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对消费者、对社会、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做好统计服务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有效的申报程序、审核机制和工作制度;要指导企业规范、诚信、准确填报中国名牌产品所需的申报数据;要严格审核相关统计数据,确保其客观真实,努力维护中国名牌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确保申报数据客观真实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申报企业所在省统计部门汇总有关方面统计证明数据后,出具《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的要求,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只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委托加工、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审核工作。各地要按照经常性统计数据库中的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数据及有效证明,对企业总销售量、总销售额以及该企业申报品牌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确认。

  (一)申报企业的总销售额,应与工业统计报表中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销售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一致。

  (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如申报产品属现行产品统计目录中的产品,产品销售量应与工业统计报表对应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基本一致;如申报产品不属现行统计目录中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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