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基本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自 治组织,为完善自治功能,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社区居委 会应在逐一掌握所辖社区每个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各类台帐式档案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广泛征求辖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问题,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居民公约”、“居 民文明行为准则”、“邻里互助指南”、“环境卫生公约”等综合性或单项的规章制度,并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体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各类事 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共同遵守各项制度的良好风尚。
2、经常性地邀请本地区各界人士,共同分析研究居民的自我教育问题,指导帮助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
3、随时掌握本地区居民家庭遇到的困难,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问题,动员和组织居民组建各类志愿者队伍和红十字组织,为居民特 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和困难家庭开展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使社区成为各族居民相互关爱、互相帮助的生活共同体, 增强社区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