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8]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八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发展,完善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 知》(青办发[2004]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发[2008]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进社区自治进程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的意见》(宁办发[2004]1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目的
社区管理是社区政党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人民满意社区的重要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以及国家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完善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 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正确处理社区居民自治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社区居委会积极 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所机关切实指导、 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