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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 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 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 )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 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 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 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 、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 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 ,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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