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8]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切实改变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趋向,结合我市实际,现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 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 -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 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 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 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 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 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 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