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8]117号)
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巩固医保成果。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为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办)和社区要把扩大和实施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今年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任务,巩固发展医保改革成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上年度居民医保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精心制定好今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完成85%的参保目标。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生的参保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相互配合,积极衔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参保率;要加强困难群体的关心和帮助,引导困难职工积极参保,对虽在劳动年龄内,但就业确有困难以及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落实补助资金,强化基金管理。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从2008年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0元,所需资金省、市、区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负担。市、区财政在原负担基础上为每名参保居民增加财政补助标准3元,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财政补助额度提高后,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至200元,增加的40元补助资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要采取多种措施合理使用基金,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居民看病的必要支出,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受到参保带来的实惠,实现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