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的主动监测,并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甲型H1N1流感监测、动物猪流感疫情处理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甲型H1N1流感型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善本省甲型H1N1流感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省、设区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4.1.2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省、设区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为甲型H1N1流感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甲型H1N1流感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信息。
4.2.2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疑似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畜牧部门为猪流感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5 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反应
本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依据《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应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