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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二)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围绕壮大中心城市,发展中小城镇,重点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和50-100亿元的产业聚集区各50个以上。其中省辖中心城市25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17个)以上;县城周边58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24个)以上;特色产业镇17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9个)以上。到2013年,全省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的产业聚集区(不包括省级以上开发区,下同)达到100个以上,完成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0亿元。

  (三)着力建设“四个一批”。围绕省政府颁布的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意见确定的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一批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一批以装备制造、钢铁深加工、石化等为主的先进制造业聚集区,一批以纺织服装、建材、食品等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聚集区,一批以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

  (四)完善配套支撑条件。加快产业聚集区道路、通信、水、电、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聚集区产业发展需要。努力实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聚集区建设相协调,城镇服务体系建设与聚集区发展相配套,不断增强产业聚集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

  (五)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规模较大的产业聚集区,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共享。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优先配置要素资源。在已确定的市(县)域建设用地总量范围内,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其设区市政府审批。

  依法搞好土地整理,推进土地资源整合,盘活土地存量,用地指标优先向优势产业聚集区倾斜。聚集区内重大产业项目、专业化协作配套项目和“专精特新”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或重点产业支撑项目计划,在建设用地、资金、水资源等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

  (二)实施差别政策引导。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各市、县(市)要明确产业聚集目标,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产业聚集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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