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总结和调查评估
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评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评估报告在20日内上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7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措施
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园林绿化、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技术保障
7.1.1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预警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7.1.3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及时对相关基础、重点课题、薄弱环节、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攻关;对突发的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疑似疫情进行会商。
7.2 队伍保障
各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协助相关部门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的防护等各项工作。
7.3 物资保障
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4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准备资金。遇有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在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各级财政要对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保证监测、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野生动物:本预案中的野生动物特指《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界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