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2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4.3 分级响应
4.3.1一般(IV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指挥。
4.3.2较大(Ⅲ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4.3.3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4.3.4特别重大(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4.4 扩大应急
4.4.1如果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上报国家林业局。
4.4.2当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环节的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重大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和航空的野生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响应结束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野生动物及其同种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兽医实验诊断所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县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 野生动物疫情报告与监测信息的发布
5.1 野生动物疫情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