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加大监测频度。
(4)全面动员各基层单位护林员、全市生态林管护人员参加巡护,严密监视辖区各种野生动物异常情况。
(5)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备队集结待命。
3.3.4红色(I级)预警响应
(1)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全面动员,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人24小时值班,疫源疫病监测人员、各单位护林员、生态林管护员全面上岗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情况。
(2)森林公安局对发生疫情或发生疑似病例的重点地区实施封锁控制。
(3)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备队配合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4 应急响应
野生动物疫情的确定和发布按照《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上一级预案和相关法规执行。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1.1野生动物疫情发生与传播情况复杂、危险性大。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
4.1.2要遵循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1.3处置疫情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和扑灭疫情。
4.2 基本响应
4.2.1市或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4.2.2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3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2.4野生动物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对重点物种加强监测。
4.2.5野生动物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4.2.6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7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各方面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4.2.8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9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10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动野生物疫情时,限制相关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出本市、停止相关野生动物及产品交易。
4.2.11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