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的承办结果经主管局队领导审批后报监察处(室)回复给市纠风办。监察处(室)认为处理不当的,应要求承办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重新办理。
四、承办及回复工作纪律
1.对市局、总队(职责范围内明确的)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群众信访事项,全局队各单位有责任主动承办及回复,不得推诿扯皮。
2.各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敷衍、拖延。
3.具体承办人员与信访中检举、揭发、控告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向领导说明原因,该单位领导应另外确定承办人。
4.工作人员在承办及回复信访或咨询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或咨询人。
5.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把握尺度。回答问题要以人为本,展示政府的良好形象,做到有理有据,诚恳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有关单位要组织专人,集体研究解决,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6.按时完成承办及回复工作。超过规定的承办时限,市纠风办将向我局队发出《催报通知书》,催报的信件数量将记入我局队的年终考核。届时,局队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责任追究
1.各单位在承办及回复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经局队领导批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有关责任人在承办及回复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透露检举、揭发、控告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时限申请表》
信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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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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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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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咨询口、建议口、举报口、投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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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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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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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处理时限为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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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申请增加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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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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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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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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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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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纠风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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