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执法检查围绕各专业重点指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指标如下:
工业: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合计。
商业:商品销售总额、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收入合计、支出合计。
房地产:本年完成投资、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出租面积。
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本年新签合同额、施工面积、竣工面积。
能源:以能源消费量指标为主,重点检查企业电力消耗等能源消耗大的种类,并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相关统计台帐等统计基础工作。
劳动情况表:期末人数及在岗职工期末人数、劳动报酬。
专职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房地产业、建筑业时,必须检查本年完成投资、建筑业总产值指标,立案依据可以根据检查取证的情况而定。
3.专职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多表种、多指标的检查取证;专业处、科室以检查本专业主营表和101表为主,开展二表种、多指标的检查取证;统计所应检查所管业务和101表的内容,可以二表种、每表种单指标的检查取证。
4.服务业的执法以检查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5.各区县局、队领导要完成对1家单位的执法检查。
6.市局、总队各业务处的处长要完成对1家单位、副处长要完成对2家单位的执法检查。
7.各区县局、队全年执法检查单位的名单由市局执法队在市局、总队各业务处提供名单的基础上统一抽选按各区县局、队检查任务量70%的比例下达,各区县局、队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上报市局执法队同意,由市局执法队统一调换;其余30%的检查任务量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县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8.各区县全年执法检查任务中,业务科室人员和统计所人员独立执法的数量不低于全年执法检查工作任务中在本区县检查数量的30%,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不低于20%。
9.各级执法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必须予以立案,立案查处的案卷要认真严格执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当罚则罚。如未达到立案标准,但情况特殊,也可以视具体情况立案查处。立案标准如下:
2008年统计立案标准
指标名称
| 差错率在5%以上,而且
| 差错率在5%以下,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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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中间投入合计、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合计、支出合计等
| 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
| 违法数额大于100万元
|
竣工面积、施工面积、销售面积、出租面积
| 违法数额大于1000平米
| 违法数额大于30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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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完成投资、建筑业产值、本年新签合同额
| 违法数额大于100万元
| 违法数额大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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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劳动报酬总额、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
| 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
| 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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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消费量
| 违法数额大于50000千瓦时
| 违法数额大于100000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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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人数、在岗职工
| 违法数额超过20人
| 违法数额超过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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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报表中发现统计指标有数未报的应予以立案,视违法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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