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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2009年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4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培养质量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实现培养目标贡献显著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方面迈出较大步伐,人才培养质量取得较大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三)成果需具有2年以上(含2年)的教育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二)两个以上集体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或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由3个以内主要完成单位联合推荐申报;每项成果参与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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