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市统计直报单位的通知
(京统发〔2008〕131号)
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直报单位:
为顺利完成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加强市统计直报单位管理,统一市直报单位统计管理级别,市局、总队决定对市统计直报单位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统计直报单位范围
自2001年“在地统计”改革起,市局、总队陆续下发有关文件,逐步调整市统计直报单位的范围。为明确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单位的工作职责,现对市统计直报单位范围调整如下:
1.北京市司法局不再作为市统计直报单位。自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阶段起,北京市司法局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律师事务所执行“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2008年定期统计仍按市统计直报单位管理。
2.其他单位继续执行《北京市统计局关于确定直接实行统计管理企业(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统发〔2001〕47号)、《北京市统计局关于明确直接实行统计管理企业(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统发〔2004〕69号)、《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将部分电信业单位列入市统计直报单位的通知》(京统办发〔2006〕132号)、《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明确市统计直报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统发〔2007〕148号)等文件确定的直报单位范围及原则。
二、对市统计直报单位的管理规定
1.市统计直报单位范围以市局、总队本次下发名单为准(市统计直报单位名单见附件1,分区县单位数量见附件2)。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和市统计直报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2.市统计直报单位的调整、变更,必须经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总队法规制度处审定批准。
3.市统计直报单位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及所有常规统计调查中,均纳入市级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联系人:周盛岚 联系电话:83547367
附件:1.市统计直报单位及代码
2.市统计直报单位分区县情况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市统计直报单位及代码
代码 | 单位名称 |
1001 | 国家安全部 |
1002 | 897企业管理办公室 |
1003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1005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
1006 | 北京市对外服务办公室 |
1007 | 北京市四服企业管理办公室 |
1008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009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0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1011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1012 |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
1101 | 北京市邮政局 |
1102 | 北京铁路局 |
1103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104 | 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1105 |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1106 | 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107 | 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1108 | 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北京市通信公司 |
1109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
1110 |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111 |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112 |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1113 | 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 |
1199 | 其他交通、电信部门 |
120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1299 | 其他银行、保险、证券部门 |
1901 |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1902 | 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 |
1903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1904 |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1905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 |
1999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