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有关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鲁教职函[2008]9号)
各民办高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和《
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高校换发教育部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36所民办高等院校(其中民办本科学校5所、独立学院12所、高职院校19所)。请各民办高校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附表,并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将符合要求的学校上报教育部。对暂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上报教育部。
二、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并印制。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区、县、街道、门牌号码)。
(三)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五)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民办本科、独立学院、高职高专)。
(六)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七)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省、市教育部门)。
(八)发证机关: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