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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第二届体育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组队、资格和报名规定

  (一)组织运动队规定

  1.区县及开发区统计局(包括下属统计所)与驻本地区的国家调查队和市调查队统一组织运动队报名参加比赛(以下简称区县统计局、调查队)。

  2.市统计局与国家局北京调查总队机关统一组织运动队报名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资格规定

  1.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内的正式职工和1年以上的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系统外人员,不得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将取消该队(该项)的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并通报批评。

  2.运动员视个人身体健康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体育项目。

  3.参赛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年龄分组规定,不得虚报年龄,不得私自升降组别。违反规定者将取消比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并通报批评。

  (三)报名名额规定

  1.集体项目:干部职工实有总人数在120人以上的区县及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可报1-2个队,120人以内的可报1个队;市统计局与国家局北京调查总队机关可报2个队。

  2.个人项目:每个项目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可报6人,每人限报1项;市统计局与国家局北京调查总队可报12人,每人限报1项。报个人项目的运动员可兼报集体项目。

  (四)领队名额

  各项集体比赛和第十届运动会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可报领队1人。市统计局与国家局北京调查总队可报领队2人。

  六、记分评比办法

  1.设团体总分奖,参加本次体育节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团体总分取前8名,并给予奖励。市统计局与国家局北京调查总队参赛队只计名次不计算团体总分排名。

  2.个人项目参赛者31人以上的,录取前8人;30-21人的,录取前7人;20-11人的,录取前6人;10-5人的,录取前3人;4人的录取1人;参赛者不足4人的,该项目比赛自行取消。1-8名的名次计分规则为12、9、7、5、4、3、2、1分,若出现并列名次,则各记相应名次分值。得分计入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团体总分。

  3.集体项目取前8名,1-8名的名次计分别为20、17、15、13、11、10、9、8分。得分计入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团体总分。

  凡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每参加一项加记5分(每项组织2个队的不在增加记分),计入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团体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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