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具体赔偿范围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经费保障。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如地方财力允许,也可由政府给予补助。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
5、责任限额。学校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
二、扎实抓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1、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引导广大中小学校长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学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要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把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