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新生录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招字〔2008〕5号)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新生录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各项招生政策规定。高等学校跨省计划的调整须通过教育部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确认后方可执行。未经同意,各地方和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新生电子注册人数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的政策,不按规定招收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不予办理录取手续,教育部将不予新生电子注册。
二、严禁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和各中学不得向任何中介机构和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考生信息。对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各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进行招生诈骗活动的,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三、严禁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各种费用。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招生单位和人员,要按照《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坚决制止违规录取行为。高等学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招生,一律不得擅自录取考生。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高等教育。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对违规学校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
五、加强对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的管理。招生院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是考生入学的重要凭证,考生收到后,要妥善保管。考生报到时,上缴学校保存。严禁将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转与他人。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惩处违反规定的考生和有关人员, 对将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转与他人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考生,不管何时发现,均严肃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