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应把解决合作培养单位在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已任,努力为合作培养单位破解技术难题,积极为合作培养单位的职工进修、培训等提供优质服务。在联合培养研究生中,优先聘任合作培养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并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合作培养单位应把联合培养研究生纳入本单位的人才建设与科研攻关的整体工作之中,对研究生、施教导师的学习、教学、科研、论文写作、生产实习及生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资助和服务,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省设立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研究决定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创新培养基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加强研究生联合创新培养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审核确定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表彰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
(二)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由有关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与基地所依托的合作培养单位联合申报,全省每年于十月底之前评审确定一批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为基地授牌。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在进口教学及科研设备、教学经费投入等方面享受有关教学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每3年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对在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联合培养基地及有关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对于建设效果不好,没有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尤其在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的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做出限期整改和撤消资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