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自评情况 | 自评得分 | 检查情况 | 检查得分 |
部门实施 | 农业部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9.摸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底数2分;摸清养殖企业、奶站、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底数2分;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企业、奶站、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1分;开展督查与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整治1分(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公布举报电话及对举报投诉进行查处2分。上述工作未开展按相应分值扣分,不够规范每项工作扣0.5分。 | 8 | | | | |
工商部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10.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底数2分;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1分;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1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食品质量监测或快速检测1分;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整治1分(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公布举报电话及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2分。上述工作未开展按相应分值扣分,不够规范每项工作扣0.5分。 | 8 | | | | |
质监部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11.摸清辖区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总数 2分(有数字、有档案);所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2分(有企业盖章的自查自纠表或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表);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整治 2分;公布举报电话及对举报投诉进行查处 2分。上述工作未开展按相应分值扣分,不够规范每项工作扣0.5分。 | 8 | | | | |
项 目 |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自评情况 | 自评得分 | 检查情况 | 检查得分 |
部门实施 | 经贸部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12.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2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2分。上述工作未开展按相应分值扣分,不够规范每项工作扣0.5分。 | 4 | | | | |
企业自查自纠情况 | | 企业落实情况 | 13.检查奶站(如无奶站则检查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各一家。每家单位分值为2分。检查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则扣除该单位所有分值。 | 1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