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确处理病死生猪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防疫制度、防疫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督促其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处理制度,正确处理病死生猪,严格实行“四不一处理”规定,即对发病和死亡的畜禽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用,坚决实行无害化处理。
4、强化检疫监督
各级要加强检疫监督工作,尤其要加强当前上市生猪的屠宰检疫,严格检疫程序,规范出证,对检疫发现的病死猪坚决按规定处理,确保病死猪肉不能流通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规定,建立引种审批、畜禽调运申报和检疫报告及隔离观察制度。要充分发挥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加大对装载畜禽及其产品车辆检查力度。要依法加强对市场、仓储、畜禽加工等场所的监管。
5、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严格疫情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疫情监测质量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理,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动物疫情,坚决惩处瞒报、延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严重违纪行为。
6、整顿兽药市场
一是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
兽药管理条例》,特别要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集中整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环境,严格执行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视同无证经营)经营行为;二是宣传、普及兽用生物制品使用常识。兽用生物制品是特殊商品,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要确保符合产品规定条件,以保证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使用无批准文号兽用生物制品产品和未经批准的中试产品,净化生物制品市场。四是要加大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力度。对于个体兽药经营户借服务之机随意炒作疫情,借机兜售兽药,严重影响市场的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要加大对假冒伪劣兽药的查处力度,维护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