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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规则


  (五)多个鉴定结论,技术角度的证明力如何;

  (六)有关技术性问题的认知与判断,如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七)其它需要技术审核的问题。

  第七条 合议庭需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审核的,应经书面移送(见附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工作应当组织两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完成。

  进行技术审核的专业人员应独立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表述。

  第九条 进行技术审核的专业人员对超出本专业或本人学识的审核事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提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另行组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技术审核活动可根据合议庭要求或在合议庭同意的情况下公开进行。

  公开进行的技术审核活动,应当对初步审核意见组织当事人、原鉴定人进行听证,以勘误、答疑、完善审核意见和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可就初步审核意见质询进行技术审核的人员。

  听证会应当通知合议庭,并由其决定是否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技术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综合分析审核事项后提出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一)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依据准确,鉴定结论未见不当之处;

  (二)鉴定存在严重差错,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建议重新鉴定;
  (三)鉴定存在疑问,提出质证中解决的重点问题,或建议补充鉴定;

  (四)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充分,建议准予重新鉴定,或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建议不予重新鉴定;

  (五)罪犯保外就医符合规定,建议暂于监外执行或罪犯保外就医不符合规定,建议不予监外执行;

  (六)就其它技术性问题提出的针对性审核意见。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疑问、缺陷、差错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提出应当在质证中解决的问题时,尽量给出适当的质证方法提示并说明理由、目的及结果预测等;建议补充鉴定时,应说明补充鉴定的事项和目的;多个鉴定结论的,应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说明各自的证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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