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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规则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规则
(2008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活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审核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合议庭要求,对送审案件中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工程文件、会计资料、医疗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以及其它有关技术性问题,组织有关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法官提出的一般专业性问题,组织有关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解释或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审核、技术咨询服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合议庭或法官要求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组织相关领域或学科的专家完成;对本部门司法技术人员能够进行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工作可以自己完成。

  第四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建立法庭科学专家库和法庭科学资料库,并负责为全省各级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审核、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技术审核

  第六条 技术审核主要解决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会计资料、医疗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以及其它有关技术性问题中有关专业性事项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可采性问题。

  (一)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材料的解释是否合理,适用标准是否准确,析理和推论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规范;

  (二)鉴定结论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如何;

  (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是否成立;

  (四)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或启动何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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