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涉外管辖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包括本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7.
《涉外管辖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包括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纠纷的案件。主要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信用证议付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转让纠纷等案件。
8.
《涉外管辖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商事仲裁裁决案件参照该条适用。
9.
《涉外管辖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1)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2)当事人在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中,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10.
《涉外管辖规定》第
三条所指的“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商事判决案件;(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商事裁定案件。
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法院的商事判决、裁定案件参照该条适用。
三、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