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高级技师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六、高级技师岗位的聘任(用)和管理
(一)高级技师岗位实行聘任(用)制。机关事业单位聘任(用)高级技师,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高级技师岗位限额内,以《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证书》为依据进行聘任(用),不得超限额聘任(用)。高级技师的聘任(用),经核准后,由各县、区人事部门以及市级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二)高级技师的聘任(用)由单位与被聘人签定聘用合同并向被聘人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聘用证书》。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种岗位、职责范围、任期目标和聘用期限等内容,聘期一般为4年。聘任(用)期满,可在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续聘。
(三)因调动、自然减员或变更、解除、终止聘任(用)等原因出现高级技师岗位空缺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核准从取得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用)。
(四)经聘任(用)的高级技师,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已聘任(用)的高级技师岗位:
1.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因工作调动,其原聘高级技师岗位自行终止,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重新聘用,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2.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在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解除其原聘高级技师岗位聘用合同。
3.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时,其原聘的高级技师岗位自行终止。
4.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受到开除处分,被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其原聘的高级技师岗位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5.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变更技术工种岗位的,其原聘的高级技师岗位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可按所从事的工种重新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七、工资待遇
1.机关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及变更,其工资待遇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6号)执行。
2.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及变更,其工资待遇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