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向型经济
1.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企业到境外投资前,及时提供被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纳税环境等信息。
2.开展税收援助,帮助企业搞好相关税收协定执行,使企业在境外获得公平合理的纳税待遇。
3.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对企业在境外的涉税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
4.帮助企业落实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如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五、循环经济
1.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对纳税人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3.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
4.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及就业、再就业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和当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典当、房屋中介、桑拿、氧吧、按摩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标准定额减免税收,在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不足扣减时剩余部分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