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