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水利(务)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为:设计供水能力≥3000立方米/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水行政部门予以配合;设计供水能力在3000立方米/日以下,2000立方米/日以上的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州)水行政部门予以配合;2000立方米/日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工程,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水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内容:工程覆盖的范围和病区类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建成前水源及
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分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按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二、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
在红安、蕲春、罗田、武穴、浠水、新洲、汉川、应城、云梦、襄阳、谷城、阳新、京山、恩施、郧西、长阳、枝江、夷陵区、公安、广水、通城、咸安、鄂州、潜江、仙桃、天门等26个县(市、区)设置监测点,按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
三、 有关要求
各地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要建立有效保障措施,落实必要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完善农村饮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确保卫生学评价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用,其标准按省物价局卫生防疫收费[1996]256号文件执行;实行按成本收费,据实核支;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预算。常规水质监测费用,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由县(市)政府安排解决。省对设置监测点的26个县(市、区)另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