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主要职责
企业应以诚信为本,主动到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按照信用社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调查;按照程序办理信贷手续;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按时还本付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农村信用社主要职责
省联社负责起草农村信用社支持龙头企业有关政策、办法,督促各地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龙头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各地农村信用社负责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资金结算等服务。各地农村信用社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时,要采取以下措施:
1、降低贷款门槛,为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发放贷款
(1)开办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抵押贷款;
(2)拓展农村资源性抵押贷款,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果园(茶园)抵押、水域权抵押、草场、荒坡等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
(3)创新质押方式,开办订单、仓单、提单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应收帐款以及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4)创新保证方式,推广联保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公司+基地+农户贷款等方式的保证贷款。
2、优化信贷服务,对企业采取灵活授信
(1)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龙头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在还款方式上,企业根据自身资金回笼、周转情况,可采取一次还本付息或整借零还,约定按周、按月、按季等额或不等额地分期还本付息方式,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
(2)灵活授信方式
为方便客户,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企业成本,对资信良好、周转性强的企业,在对企业信用评级后,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最高额授信方式,办妥抵(质)押担保手续后,在核定的授信期限和额度内,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
3、让利于农,对龙头企业优惠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对龙头企业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对省级和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1.2倍以内,对于守信用、效益好、带动力强、对农村信用社贡献大的可以执行更加优惠的利率。
(三)、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搭建合作桥梁,负责收集龙头企业基本信息,向农村信用社及时推荐有信贷需求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并按需要向农村信用社提供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
2、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联社共同确认的贷款,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年末贷款余额的5%(企业承担3%,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承担2%)给予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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