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下简称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根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惠府〔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惠州市市直范围内安置的随调配偶。
第三条 随调配偶的安置采取指令性、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三种方式进行,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条 指令性安置适用下列随调配偶:
(一)随调配偶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随调配偶取得教师(幼师)、医师资格且在公立学校或医院从事专业工作的;
(三)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立过二等功以上一次的随调配偶;
(四)军转干部系正团以上干部(含专业技术8级、正处以上文职)或飞行员的随调配偶。
指令性安置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任务,各单位应予接收安置。
第五条 双向选择是指由市军转安置部门通过召开用人单位和随调配偶双向选择见面会,或者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随调配偶自找接收单位的一种安置方式。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随调配偶通过指令性和双向选择安置方式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编制空额。用人单位无编制空额且因工作需要接收随调配偶的,由用人单位和市军转安置部门向市编委申请增加编制,经市编委同意后再下达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