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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各市、县的中央或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以下简称省级认评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二)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将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网、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认评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五)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将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网、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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