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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操作指南》的通知(2007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操作指南》的通知
(赣农字[2007]103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我厅在2004年下发了《江西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操作指南》(赣农字[2004]69号),现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当前实际给予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赣农字[2004]69号同时作废)。

  附:《江西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操作指南》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江西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操作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组建程序
  有明确的发起人,并有5人以上(含5人)农民自愿加
  入,有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和具体合作内容的,即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发起人和合作社名称→填写发起人登记表→起草发起人倡议书→选定合作社住所→召开发起人会议→拟定合作社章程→向县(市、区)主管部门申报→拟定合作社规章制度→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法定代表人及批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向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起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争取合理的政策支持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联络尽力提供服务与帮助。
  二、登记成立的基本条件
  1、提交发起人(法人)和加入登记表等基本原始材料;
  2、提交明确具体的合作内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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