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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钟祥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中需要认真整改的几个问题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钟祥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中需要认真整改的几个问题通知
(鄂建文[2007]62号)


钟祥市建设局(钟祥大洪山管理办公室):

  2007年3 月9日,省建设厅综合整治检查组对钟祥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的检查中,发现景区存在以企代政、违规建设等严重问题。根据《风景名胜区条列》和建设部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需要认真整改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核心景区黄仙洞新建游客中心、黄仙洞宾馆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规定。希望你局认真对待这两起违规建设案件,在监督建设单位立即停工的基础上,对这两起案件进行认真调查。令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管理责任人写出事情经过和深刻检讨。建设厅将视其整改的态度和效果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政府。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要在4月10日前报厅城建处。

  二、迅速纠正风景区管理机构虚设、企业经营管理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问题。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第三十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你局要尽快请示市政府设置相应级别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切实履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能。立即废除原钟祥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开发经营钟祥大洪山的合同,收回黄仙洞等景点门票的出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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